“票税分离”方案:孝昌县税务局“票税分离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孝昌县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票税分离”工作方案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化解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规程>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2〕97号)精神,结合孝昌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票税分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采取“票税分离”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登记难”“办证难”等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票税分离”适用范围

“票税分离”是指将受让方(买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缴税环节与出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税费环节分离,实现受让方(买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缴税与出让方(卖方)开具《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出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脱钩",受让方(买方)缴清应缴税费后直接办理登记。主要适用已办理了登记的房屋,受让方(买方)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出让方(卖方)未足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具备正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受让方(买方)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出让方(卖方)未足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

2、新建商品房的受让方(买方)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且未足额缴纳销售房屋增值税或营业税)、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受让方(买方)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

三、“票税分离”办理流程

“票税分离”由受让方(买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税务部门共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票税分离”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及办税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审核、并在受让方(买方)完成缴税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完税信息。

1、申请。由受让方(买方)向不动产登记综合咨询服务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除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适用票税分离范围所列两种情形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购房合同等)。经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核实符合“票税分离”条件的申请人,可启动"票税分离"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受理。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受理受让方(买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录入后,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等相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购房合同等办理缴税,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完税信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追缴。税务部门根据受让方(买方)未取得《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生原因,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变事前审核为事后管理,对出让方(卖方)进行分类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票税分离”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接,切实解决好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用心、用情、用力把为群众服务的事情办实、办好,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既要有速度而且更要有温度。

(二)建立工作机制。税务各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和协调联动,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和信息共享,建立"明晰权责、分类施策、查管联动、部门共治"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票税分离"工作常态化进行。

(三)注重典型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了解和信任,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工作提质增效,更好服务群众不动产登记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孝昌县税务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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