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缓返补,孝昌出台53条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措施!

日前,孝昌县出台《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清单》,从财政、税收、金融、稳岗、电力支持、市场监管领域,以及其他政策等七大方面细化了53条保障措施,切实助企纾困。

一、财政政策

1.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

2.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3.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

4.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5.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

6.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新发放的个人[指法定年龄内,在我县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孝创业人员)等10种对象]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注释①)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的留抵退税政策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大中型企业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六个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指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在内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二手车销售减征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5.“六税两费”优惠。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就业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8.创业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9.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0.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金融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

2.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推动市场主体通过扫码“楚天贷款码”提出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落实“1351”(注释②)信贷服务模式,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

3.将文旅体育业作为“4321”(注释③)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将文旅体育企业和有关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

4.对受困人群,金融机构灵活采用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5.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

6.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7.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8.增加餐饮业、零售业市场主体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9.支持中小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四、稳岗政策

1.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县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

3.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5.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

6.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7.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8.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9.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0.落实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1000元/人。

五、电力支持政策

1.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

2.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

3.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

4.联合优质金融机构推出“电e贷”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快速满足企业在电费交纳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额度小、频次高、用款急”的短期融资需求。

5.助力疫情防控,推广“网上国网”App,开展“云”办电服务,引导用户线上办电,提供优质便捷电力服务。

六、市场监管领域政策

1.加大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2.优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开展跨城区变更经营场所登记试点改革,满足个体工商户流转的社会需求。

3.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备案制。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开展备案。

4.《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将2020年版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扩充至2021年版清单中的68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

5.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疫情期间,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即时办理移出。

6.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

七、其他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发放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项贷款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标准入库,或者通过“个转企”入库的,按照县政府相关政策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

3.发放消费券,支持零售、餐饮消费。在省市发放消费券期间,全市零售业(含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在开通发券平台(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美团等)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参与核销消费券活动。

4.打通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壁垒,实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双向流动。

5.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

6.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

7.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等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个体工商户功能。



注释:①LPR-150BP:LPR是指贷款基础利率,LPR减150基点是指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减去150个基点,等于减去1.5%。

②“1351”信贷服务模式:银行推行1天内受理融资需求、3天内调查收集资料、5天内初步落实授信条件、1天内反馈办理情况,合计10天办结的“1351”。

③“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是指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小微企业无力偿还到期的担保贷款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湖北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分别按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编辑丨胡可

责编丨李文莉

终审丨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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