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助企!孝昌出台46条措施为商贸流通领域纾困!

日前,孝昌县出台《商贸流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从税收、金融、稳岗、电力、商贸支持、招商政策等六大方面细化了46条保障措施,切实助企纾困。

一、税收政策

1.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提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再减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9.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4.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金融政策

1.推动市场主体通过扫码“楚天贷款码”提出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落实“1351”信贷服务模式,提供金融服务。

2.对受困人群,金融机构灵活采用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3.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

4.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

5.支持中小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6.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

7.助力优化中小微信贷服务。

三、稳岗政策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

5.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一次性留工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7.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企业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将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且留用时间满2年的,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每人的奖补。

8.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电力支持政策

1.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

2.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

3.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

4.联合优质金融机构推出“电e贷”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快速满足企业在电费交纳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额度小、频次高、用款急”的短期融资需求。

5.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用电安全稳定。

6.助力疫情防控,推广“网上国网”App,开展“云”办电服务,引导用户线上办电,提供优质便捷电力服务。

五、商贸支持政策

1.支持零售、餐饮消费。在省市县发放消费券期间,全县零售业(含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餐饮业单位在开通发券平台(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美团等)支付方式情况下,可按规定参与核销消费券活动。

2.支持进限入库。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标准(批发业2000万、零售业500万、住宿餐饮业200万)的批零住餐企业和个体,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和2万元的进限入库奖励。对上年在库企业网上统计直报人员给予2000元/年的补助。

3.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实体限上商贸企业,前三年按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4.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农产品供应链企业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建设等方面按投入资金的30%-50%给予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实行竞争性分配。

5.支持蔬菜产业链发展。对蔬菜(食用菌、莲、魔芋)产业链龙头企业从科技攻关及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销售网络建设等方面按投入资金的30%-50%给予省级专项发展资金支持,实行竞争性分配。

6.支持外经贸业务发展。支持外贸企业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以当年度省厅相关文件通知为准。支持内容包括①加工贸易。②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③境外展会、出口信用保险。④进口贴息。⑤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⑥加快跨境电商业务发展。⑦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⑧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⑨外向型经济贡献突出项目。⑩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项目。⑪引进头部外贸企业项目。

7.鼓励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扩大经营区域和线上销售规模,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5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下的、5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分别按1.0分人民币/美元、1.5分人民币/美元、2.0分人民币/美元的标准进行奖励。2000万美元以上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六、招商政策

1.外资企业落户奖励。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人民币;实际到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人民币;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人民币。

2.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对新引进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依据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评估金额,分别按照3‰、4‰、5‰的比例(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按3‰、5000万元-1亿元以下按4‰、1亿元以上按5‰)予以招商中介人(经项目引进方、项目投资方共同认定的提供招商项目最原始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群体、中介机构、社会人士)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编辑丨胡可

责编丨李文莉

终审丨汪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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