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工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孝昌县科技和经信局

(2022年5月)

一、财政政策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被纳入我县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8万元奖励;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小进规”的给予2万元奖;对县本级规模工业企业统计报表直报人员,给予每年2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等系列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发[2022]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的批复》(孝昌政函[2019]92号)

2.设立纾困资金。根据县财力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3.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4.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5.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直各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

6.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大数据局、县直各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

7.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办法》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

8.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 )

9.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州推荐,采取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10.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照要求投保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偿。(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11.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12.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13.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工业“四基”领域突破一批制约我县产业链发展的卡脖子技术(产品),实现产业链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对牵头承担在孝昌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14.加强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跨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统计范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中共孝昌县委 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孝昌发电〔2019〕1号)

15.对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需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按省财政下达资金额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中共孝昌县委 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孝昌发电〔2019〕1号)

16.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凡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被省科技厅认定,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按购买成果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项上限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通过湖北省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3万元。对发明专利转化为成果并取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中共孝昌县委 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孝昌发电〔2019〕1号)

17.加大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组建企业技术创新联盟,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并正常运营一年,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并正常运营一年,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并正常运营一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经省科协新批准成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并正常运营一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中共孝昌县委 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孝昌发电〔2019〕1号)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制定并获得颁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19.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典型应用场景,鼓励创新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和工业APP融合应用模式与技术,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加快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易使用、易维护的先进智能装备和系统,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20.对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省经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市经信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21.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研发、设计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全面提升我县中小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22.引导“专精特新”企业重视品牌培育,应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强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优化生产经营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品牌价值。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二、税收政策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5.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6.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

7.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和经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8.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9.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三、金融政策

1.拓宽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将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培育名单,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助推“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注册在本县、纳税在本县的企业上市发展。对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引导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科创贷、科创保等服务模式。促进银企精准对接,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企业纳入融资合作名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人行孝昌分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2.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3.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责任单位:人行孝昌县支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4.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人行孝昌支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5.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孝昌支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四、稳岗就业政策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4.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湖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5.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企业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将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且留用时间满2年的,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每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6.一次性留工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7.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 号)

五、电力、网络支持政策

1.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责任单位:县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文件)

2.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责任单位:县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文件)

3.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用电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县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文件)

4.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移动、电信、联通通讯运营商)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六、其他政策

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境内外、省级以上大型展销会,对参展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昌政办发〔2022〕8号)

2.支持本地配套。定期组织钢铁、铜、铝、纸等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产需对接活动,为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发挥规模优势增强产业韧性,为寻求战略合作的本地企业提供支持,搭建与大型央企、国企实施行业整合、兼并、重组的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相关乡镇)

3.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4.清理拖欠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账款,继续落实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通过投诉电话、投诉网站及投诉邮箱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信息,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拖欠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账款的行为进行督办,对通过督办无法消除的按机制要求及时移交纪委处理,实现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拖欠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账款清零。(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直相关部门)

《关于印发<孝感市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牵头责任单位:孝昌县科技和经信局

局  长:刘开英 15072692249

联 系 人:周红英  13995879738   0712-4761622

服务单位:孝昌县营商办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营商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周华林15607299588

县营商办督查问效组组长   晏义恺   15072620222

县营商办综合协调组办公室电话:0712-477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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