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针对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婚恋中“先买车再领证”,这笔购车款究竟算不算彩礼?没办成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来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湖北孝昌的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提出“先买车再领证”,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
“婚礼举办后还没满一个月,赵某与李某就因为生活习惯差异、家庭琐事处理方式不同等问题频繁产生矛盾,每次沟通都演变成激烈争吵。矛盾升级后,李某情绪激动,直接收拾行李返回了娘家,从此便不再与赵某往来。”调解员汪汉池说。
李某回娘家生活,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就款项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为促成婚姻付出了大量财物,包括15万元购车款、6.6万元提亲礼金、1.5万元“三金”款以及3.5万元拜茶礼,共计26万余元的支出,均是以结婚为明确前提的彩礼,如今婚姻未能缔结,这些彩礼应全额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是赵某对自己的赠与,并非彩礼,同时,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做了人工流产,身心遭受了较大损伤,认为该15万元应视为赵某对其的过错补偿,因此不同意返还。赵某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礼金及1.5万元“三金”款,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15万元购车款是否也属于彩礼”。
“彩礼认定的核心标准,就是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也是它同一般赠与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我们审查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证人证言,这些关键证据清晰的显示,赵某支付15万元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满足李某提出的‘购车后才登记结婚’的要求,这笔支出完全是为了促成婚姻登记,这和6.6万元的提亲礼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承载着其缔结婚姻的期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孝昌县人民法院现刑庭副庭长陈晓强说。
法院表示,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8万余元。
“人民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金额的时候,不会简单‘一刀切’,而是会全面、综合考量各类因素。比如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长、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对于婚约破裂的过错程度,以及接收方的实际处境等等这些,都在考量范围内。”陈晓强说。
本案的判决明确,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参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一般赠与,哪些属于彩礼呢?
“实践中很多人容易混淆彩礼与一般赠与,两者的区分其实有明确标准。为表达情意、维系恋爱关系而作出的小额、日常性给付,像节日红包、生日礼物、共同用餐、娱乐消费等,属于情感性赠与,通常不予返还。但基于缔结婚姻的强烈预期,依习俗或约定作出的大额财物给付,如大额礼金、购房购车款、贵重首饰等,则具有明显的婚约属性。若婚姻未能缔结,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现刑庭副庭长陈晓强说。
记者:王虹 康洪洲
一审:丁珂 刘爽
二审:吴荣
三审:黄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