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觉得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为了博取眼球,赚取流量,便罔顾事实,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并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大肆传播,严重影响社会正常公共秩序。殊不知,恶意诋毁、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下面,小编将结合2起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做到文明上网、守法上网。
一、案情简介
案例1:网民曹某谎称槟榔内吃出腊肉,给生产厂商造成负面影响。
网民曹某在厨房内用手机拍摄一段视频,谎称在“和某天下”的槟榔内吃出了腊肉,该虚假视频经抖音平台发布后迅速在网上热传,给槟榔生产厂家口味王公司造成了重大负面舆论。后经公安机关审讯,曹某对自己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2:网民熊某虚构事实,造谣浙江绍兴发生严重汛情。
网民熊某在网上发布了一则“烟花逼近浙江,绍兴柯桥挺住”的视频,画面中显示有多辆汽车被洪水冲走,视频在抖音、朋友圈迅速广泛传播。随后,绍兴公安机关发布警情通报,澄清该视频为外省汛情视频,事发地为山西临汾,并非绍兴。后熊某因虚构事实、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期案例1、案例2中的曹某和熊某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捏造事实,在网络空间上发表不当言论,破坏了有关企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有关地方的社会面恐慌,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三、典型意义
宪法赋予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网络,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公民开展网络社交活动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安全环境。
作者:邓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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