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充分发动广大干部群众, 正确引导人们自觉禁烧,切实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孝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县融媒体中心全媒体平台开设《誓降火魔·共卫蓝天——秸秆禁烧大家谈》电视访谈专栏,今天播出的是县林业局副局长陈学群的专访。
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学群: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县林业局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将秸秆禁烧和森林防火工作紧密结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督导。林业局成立秸秆禁烧和森林防火工作专班,每天到包保乡镇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卡口值守、火源管控,护理员巡山;二、营造氛围,强化宣传。林业局每天组织一台专车,到乡镇进村入湾进行巡回宣传,同时发送提示短信30余万条;三、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充分发挥镇、村两级林长作用,落实干部包山头、包地块,明确责任范围,压实包保责任,督促村干部巡查、护理员巡山,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四、倡导新风,强化举措。当前气温偏高,清明临近,即将进入森林火灾高发期,我们将加大巡查力度,落实东部乡镇禁鞭,提倡鲜花祭祀等新风,落实紧盯痴呆傻等重点人群,坚守上午十点至夜间九点重要时段和多发、易发火灾重要地段,坚持值班值守,利用蓝天卫士卫星信息系统,早发现、早处理,确保不冒烟,不发生焚烧秸秆和森林火灾事件。
孝昌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县公安局立足部门职能,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截至目前,县公安局共查处10起焚烧秸秆行政案件,分别为季店乡4起,卫店镇2起,花园镇1起,陡山乡1起,王店镇1起,白沙镇1起。具体情况如下:
1、3月2日,王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镇草塘村发生山火,迅速组织警力扑灭。经查,系附近村民杨某洲(男,68岁,王店镇草塘村人)抽烟后未及时熄灭导致发生火灾。王店派出所依法对杨某洲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3月5日15时许,季店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乡陡山村有人放火烧田。季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火扑灭。经查,3月5日14时许,陡山村村民杨某懂在自家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杨某懂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3月5日16时许,季店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乡联合村有人放火烧秸秆。接警后,季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火扑灭。经查,3月5日14时许,联合村村民关某阳在自家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关某阳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3月5日17时许,陡山派出所接警称,在陡山乡大兴村田间发生火灾。经查,系该村村民吴某头(女,76岁)在荒田用打火机点燃荒草,后引发该田附近2亩左右荒田、田埂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吴某头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3月7日,白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福华村柏树湾农田起火后,迅速将火扑灭,并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经查,3月7日13时许,村民徐某发因为耕种原因,在自家农田内燃烧秸秆导致火灾。白沙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发给予警告处罚。
6、3月7日,季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乡安界村郑家大湾河边农田起火,民警迅速将火扑灭,并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经查,3月7日14时许,安界村村民郑某瑞在自家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郑某瑞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3月7日,季店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乡吕叶村有人放火烧田。接警后,季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查,3月7日17时许,吕叶村村民吕某芳在吕家榜东边水塘旁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吕某芳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3月9日,卫店派出所处罚一名秸秆禁烧违法人员。经查,3月9日9时许,在该镇沿河村,村民乐某俭(男,72岁)在露天焚烧秸秆,被禁烧工作人员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并且污染了空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卫店派出所依法给予乐某俭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9、3月10日,花园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镇高联村着火,接警后,花园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查,3月10日上午11时许,陈某洲在高联村祭祖,离开后不慎失火,后陈某洲返回失火现场,协助花园所民警将火扑灭。经认定,火灾造成自种树苗5棵、荒草20平方米被烧毁。因陈某洲其行为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失火后立即扑灭,认错态度较好,决定免于对其进行处罚。
10、3月10日,卫店派出所将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的违法人员刘某英行政拘留。经查,3月9日14时许,三湾村村民刘某英违反禁令在自家田间焚烧秸秆时,火势蔓延,导致附近田地过火面积近十亩,自己的一辆电动车也被烧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英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焚烧秸秆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如有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并处罚款。阻挠执法的,予以拘留,并处罚款。在林区焚烧秸秆,予以拘留。烧毁林地的,立刑事案件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请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我们的“碧水蓝天”!(记者:黄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