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秸秆 人人有责

为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充分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引导人们自觉禁烧,切实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孝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县融媒体中心全媒体平台开设《誓降火魔·共卫蓝天——秸秆禁烧大家谈》电视访谈专栏,今天播出的是对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副局长胡胜平的专访。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及时准确查处焚烧秸杆类违法犯罪行为,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整理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供各农民朋友学习。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违反政府相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以“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对由于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按“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孝昌县公安机关焚烧秸秆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县公安局立足部门职能,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截至目前,县公安局共查处10起焚烧秸秆行政案件,分别为季店乡4起,卫店镇2起,花园镇1起,陡山乡1起,王店镇1起,白沙镇1起。具体情况如下:

1、3月2日,王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镇草塘村发生山火,迅速组织警力扑灭。经查,系附近村民杨某洲(男,68岁,王店镇草塘村人)抽烟后未及时熄灭导致发生火灾。王店派出所依法对杨某洲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3月5日15时许,季店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乡陡山村有人放火烧田。季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火扑灭。经查,3月5日14时许,陡山村村民杨某懂在自家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杨某懂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3月5日16时许,季店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乡联合村有人放火烧秸秆。接警后,季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火扑灭。经查,3月5日14时许,联合村村民关某阳在自家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关某阳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3月5日17时许,陡山派出所接警称,在陡山乡大兴村田间发生火灾。经查,系该村村民吴某头(女,76岁)在荒田用打火机点燃荒草,后引发该田附近2亩左右荒田、田埂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吴某头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3月7日,白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福华村柏树湾农田起火后,迅速将火扑灭,并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经查,3月7日13时许,村民徐某发因为耕种原因,在自家农田内燃烧秸秆导致火灾。白沙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发给予警告处罚。

6、3月7日,季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乡安界村郑家大湾河边农田起火,民警迅速将火扑灭,并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经查,3月7日14时许,安界村村民郑某瑞在自家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郑某瑞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3月7日,季店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乡吕叶村有人放火烧田。接警后,季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查,3月7日17时许,吕叶村村民吕某芳在吕家榜东边水塘旁农田烧秸秆,后因风向转变导致火势蔓延。季店派出所依法对吕某芳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3月9日,卫店派出所处罚一名秸秆禁烧违法人员。经查,3月9日9时许,在该镇沿河村,村民乐某俭(男,72岁)在露天焚烧秸秆,被禁烧工作人员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并且污染了空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卫店派出所依法给予乐某俭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9、3月10日,花园派出所接到警情,称该镇高联村着火,接警后,花园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查,3月10日上午11时许,陈某洲在高联村祭祖,离开后不慎失火,后陈某洲返回失火现场,协助花园所民警将火扑灭。经认定,火灾造成自种树苗5棵、荒草20平方米被烧毁。因陈某洲其行为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失火后立即扑灭,认错态度较好,决定免于对其进行处罚。

10、3月10日,卫店派出所将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的违法人员刘某英行政拘留。经查,3月9日14时许,三湾村村民刘某英违反禁令在自家田间焚烧秸秆时,火势蔓延,导致附近田地过火面积近十亩,自己的一辆电动车也被烧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英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此提醒大家,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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