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队行政拘留一名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

  7月4日,治安大队联合花园镇派出所,行政拘留了一名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刘某。

  据了解,7月3日早上,县河砂办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花园镇襄花村冷水台处,有人夜间盗采河砂。当天晚上20时30分左右,县河砂办工作专班,前往举报人反映的非法采砂地段进行巡查。巡查发现有一辆铲车在树林中采砂,铲车司机刘某某已弃车逃离。非法采砂行为按照规定应对采砂车辆依法扣押,执法人员在扣押车辆时,铲车司机及家属拿着砖块挡在铲车前面,阻挠执法人员扣押铲车,在执法人员拿出执法证亮明身份后,两男子不但没有停止阻挠行为,还对着执法人员挥舞手中的斧头和砖块,致使河砂办工作人员受伤,铲车被刘某强行开走。

  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汪国锋:这次水务局的执法人员在禁采河砂执法过程中,受到了刘某某的阻碍,刘某某这个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他受到了公安机关7日行政拘留处罚,这个教训给市民起到了警示作用。如果市民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疑问或者你认为不妥,可以采取依法的方式来维权,比如说向执法单位的领导反应,向纪委反映,向法院起诉或者拨打110都可以,一定不要用暴力或者阻碍拒绝的方式来维权,这样就得不偿失。

  刘某某:我这次妨碍水务局工作人员,拒绝他的执法,我知道这次是错误的,请广大市民不要像我这样,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警方提醒:执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请广大市民群众给予充分的理解、配合。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汪国锋:《治安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治安处罚,《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我们有的市民在这方面的认识上有误区,都认为仅仅是公、检、法是执法部门,那么像我们县里工商、水务、国土、食药监、卫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违反或拒绝阻碍他们执法,也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作者: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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