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现将我县经营主体报送2025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s://hb.gsxt.gov.cn),自主报送公示2025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年报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报。http://www.gsxt.gov.cn

四、多报合一

继续实施与人社、农业农村、商务、统计、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与税务有关事项的“多报合一”,支持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六、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