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祭祀引发山火被刑拘!

清明将至

祭祀缅怀寄托哀思本是常情

然而

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触犯法律

则难逃惩罚

近日,武汉市黄陂区两村民因烧纸不当引发山火,毁坏林木,警方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为查明山火起因,通过勘查现场,走访群众,收集证据,结合当日风向,确定火灾为附近村民在祖坟山祭祀时引发。民警依法将村民张某、陈某等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当天,张某用打火机点燃了蜡烛、香和烧纸,陈某不断加入烧纸。不料,一阵风吹来,烧着的黄纸飘到杂草堆点燃了杂草。由于2人事先并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火势很快蔓延失控,直至烧毁周围山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警方以涉嫌失火罪将张某、陈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清明前后,正是祭祀集中的时节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祭扫活动务必注意防火安全

严防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来源丨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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