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刑事速裁法庭正式启用!

4月12日,孝昌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刑事速裁法庭正式启用,促进了公检法协作配合一体化办公。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真正体现了“速”字当头,“质”字增效,同时展示了我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站式办理、全流程监督、信息化作战、人性化服务”的实战成果。

当庭宣判:

4月12日上午,伴随着法槌敲出一声响亮的声音,孝昌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刑事速裁法庭首次开庭,并当庭宣判。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次庭审中,速裁法庭在核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简化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等环节,从宣布开庭到宣判用时不到10分钟。

案情详情:

2024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116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松华路段时,撞到路边的垃圾桶上,造成张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法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孝昌法院、孝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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