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孝昌县公安局群众举报

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击“黑恶霸”“毒赌黄”“枪爆刀”“食药环”“黑灰产”“盗传骗”等突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弱势群体犯罪、民生领域经济犯罪,推进全县打击整治专项行动,鼓励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受理、办理的,有权管辖的上述十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 全县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10”、信件、邮箱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一般十类违法犯罪案件,收缴“毒赌黄”“枪爆刀”“食药环”物品的,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0元;

(二)破获十类违法犯罪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50000元;

(三)打掉十类违法犯罪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四)破获特别重大的系列案件、“全链条”案件、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可不受奖励上限限制。


第九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八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分别给予奖励。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结束时止。


孝昌县公安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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